4 常用符号
4.1 图形符号
4.1.1 第1款 图形符号在不改变其含义的前提下可放大或缩小,但图形符号的大小宜与图样比例相协调。
第2款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,图形符号所包含的文字标注方位,宜为自设计文件下方或右侧为视图正向。
第4款 新的图形符号创建方法可参见《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第1部分:规则》GB/T 6988.1-2008/IEC 61088-1:2006。
4.1.2
1 图形符号主要依据《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》GB/T 4728.1-2005~GB/T 4728.5-2005/IEC 60617、《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》GB/T 4728.6-2008~GB/T 4728.11-2008/IEC 60617编制。
2 表4.1.2里序号45图形符号一般用于指示仪表等,序号46图形符号一般用于记录仪表等。
3 电源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见图1。
4.1.3 第1款
1)通信及综台布线系统图形符号主要依据《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》GB/T 4728.9-2008/IEC 60617、GB/T 4728.11-2008/IEC 60617和行业标准《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规定》YD/T 5015-2007编制。
2)当设计文件说明时,TO可表示一个电话插座和一个数据插座。示例可见本标准图10。
3)电话插座在图样中的布置示例见图2,文字标注方位为自设计文件下方和右侧为视图正向。
第2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《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》GB/T 4327-2008和《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》GA/T 229。
第5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行业标准《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》GA/T 74-2000编制。
第6款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常用图形符号主要依据《工业系统、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信号代号》GB/T 16679-2009/IEC 61175:2005编制。
4.1.4 当图样中的电气线路采用实线绘制不会引起混淆时,电气线路可不采用表4.1.4所示的线型符号。例如当综合布线系统单独绘制时,其线路可采用实线表示,其间或其上不用加GCS标注。
4.1.5
1 系统图电气箱(柜、屏)采用表4.1.5序号2标注方式时,如果参照代号已含有位置信息,标注b可省略。
2 线缆采用表4.1.5序号8标注方式时,标注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3.4.2条第1款的规定。
当电源线缆N和PE分开标注时,应先标注N后标注PE。举例如下:
例1:YJV-0.6/1kV-4×25+1×16或YJV-0.6/1kV-3×25+1×25+1×16(N线截面和相线截面一致)。
例2:YJV-0.6/1kV-3×50+2×25(N和PE线截面一致)。
例3:YJV-0.6/1kV-3×6+1×10+1×6(N线截面高于相线截面或不同于PE线截面时)。
例4:BV-450/750V 3×2.5(单相相线、N线和PE线截面一致)。